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
(青财采〔2009〕2号 2009年2月5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各供应商: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更好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青岛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青岛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更好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第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第二章 采购人行为规范
第六条 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