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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石灰岩矿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石灰岩矿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113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在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设置石灰岩矿采矿权的请示》(杭土资矿〔2008〕90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设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石灰岩采矿权1 宗,开采规模暂定10 万吨/年,出让年限暂定10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247140,Y:40402700。

  二、该石灰岩矿区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 号)的规定,做好地质勘查工作,取得详查成果后设置采矿权进行出让。拟设置的采矿权应一次性整体出让,矿区范围、出让期限应与开发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三、该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四、该矿区原采矿权人遗留的除永久性固定设施外的其他资产设备等应由原采矿权人自行清场,不得作为新设置采

  矿权出让的附加条件,以保证该矿区新设置的采矿权以净采矿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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