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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六)要求或接受律师安排吃请,要求律师支付、报销各种费用;

  (七)要求或接受律师出资装修房屋、购买商品或安排各种娱乐休闲、健身美容、旅游度假等消费活动;

  (八)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或通过律师、律师事务所借用钱款,或借用、租赁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

  (九)要求或接受律师提供金融担保;

  (十)以其他方式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

  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法官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指使、诱导当事人等向法官行贿;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等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法官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组织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非公务性活动。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邀请法官参加可能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非公务性活动。

第三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法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当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下级人民法院对违纪违法法官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违反本规定,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议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下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违规违法律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法官发现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人民法院报告,由所在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律师发现法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报告,由司法行政部门向相关人民法院通报。

  第二十九条 法官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是与律师违规违法行为有关的,以及律师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须予以追究的,应当函告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建议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函告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情况。对于未能及时查处的,人民法院可发函予以督促,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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