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2009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和律师必须忠实于
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各自职能,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 规定
第三条 法官应当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对案件正常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律师应当依法执业,不得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涉和影响法官的正常审判。
第四条 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也不得明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存在规避管辖规定、恶意诉讼等目的,而故意受理当事人及律师抬高或降低诉讼标的额、虚设当事人的案件。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案件,也不得为规避管辖规定、恶意诉讼等目的而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受理其故意抬高、降低诉讼标的额或虚设当事人的案件。
第五条 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标准,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改变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