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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资本〔2009〕69号 2009年2月3日)


各区、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2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现就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市政府青政发〔2007〕23号文件要求的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申请减半收取房产转移登记和初始房屋登记费的,需提供市发改委确认为拟上市公司的文件。
  二、符合市政府青政发〔2007〕23号文件要求的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利润增加的税收,经区市财政、发改(体改)和税务部门初审,报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对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并由市财政和市发改部门联合下文。拟上市公司申请税收支持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一式六份):
  (一)《企业改制上市税收支持申报表》;
  (二)企业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三)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三、拟上市公司上市后,第一年上缴地方税收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财政收入的增幅部分,于次年根据税收上缴情况,经区市财政、发改(体改)和税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发改和税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按增幅部分100%给予支持;第二年上缴地方税收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财政收入的增幅部分,于次年根据税收上缴情况,经区市财政、发改(体改)和税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发改和税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按增幅部分50%给予支持。拟上市公司上市后申请税收支持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一式六份):
  (一)《企业上市后第一年税收支持申报表》;
  (二)《企业上市后第二年税收支持申报表》;
  (三)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四、符合市政府青政发〔2007〕23号文件要求的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向企业纳税所在地发改(体改)部门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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