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鞍价发[2009]6号 2009年2月11日)
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执行担保收费标准的请示》(鞍置保字﹝2009﹞1号)收悉。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6﹞7号),同意你公司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鞍价发﹝2007﹞40号文件执行。即:
一、普通住宅:1‰×贷款金额×贷款年限,担保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二、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2‰×贷款金额×贷款年限,担保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