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办发〔2009〕4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上级驻云浮各单位:
《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日
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东省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粤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对象:
(一)创新和科研团队;
(二)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才;
(三)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才;
(四)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五)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转移主导产业领域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人才;
(六)产业转移发展急需的城市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投资咨询顾问等领域的高级人才;
(七)“三高”农业、种养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八)国家、省级医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医疗专家;
(九)高校知名教授尤其是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专家型教授和国家级、省级中小学教学名师;
(十)其他高层次人才。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殊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待遇:
(一)设立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对我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聘用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月岗位津贴。
(二)本办法实施后,以调入方式引进到我市工作、且签约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财政供给渠道给予5万元安家费,平均分5年逐年发放(其中,属财政核补单位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