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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防止耕地抛荒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引导,有序流转

  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积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承租、经营承包地和抛荒地,财政、农业、供销、金融等部门在资金、生产资料供应、提供小额信贷、财政信贷贴息和农业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四、落实政策,促进增收

  要完善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措施,坚持社会贡献与优惠政策挂钩,新增相关补助资金应重点支持贡献大的粮食及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企业和大户。各级财政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水利设施建设、优质粮工程项目的投入,应与耕地保护和对农产品供应的贡献直接挂钩。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储备订单粮食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提高最低收购价等惠农政策要向种粮农民倾斜,与粮食种植面积和交售商品粮挂钩。做到“多种多补、少种少补,谁种补谁”。抛荒农户不得享受各种种粮补贴。

  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各区、镇(街)、村要培育发展代耕、农机服务组织,提高耕地、播种、收割机械化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逐步改善边远地区水利基础设施,优先安排由于耕作条件差造成抛荒耕地的农田水利小型公益设施。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和城镇下岗职工承包抛荒、闲置耕地发展粮食生产和农业多种经营。

  五、依法管理,防止抛荒

  认真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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