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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防止耕地抛荒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防止耕地抛荒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农办、农业局、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
(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土地流转不畅以及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原因,我市部分农村出现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对稳定我市农业生产和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号)精神,切实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我市农业生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任何时候都必须切实予以重视。我市人均耕地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65%,农业的种植面积全省最小、产量最少,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数量的增加,粮食及其他农作物的自给率越来越低,确保农产品安全供应任务艰巨。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抛荒耕地恢复生产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八次会议精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分类指导,恢复耕种

  各区要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一次全面的耕地抛荒情况调查,摸清抛荒耕地的地点、面积和承包户,区分季节性撂荒和常年抛荒等不同情况,分析耕地抛荒性质和原因,对抛荒耕地建档落图,制定抛荒耕地恢复耕种计划,实行分类指导:对因弃农经商和外出务工无力耕种的,各镇(街)要督促发包方组织其它农户进行代耕;对于水毁耕地,各镇(街)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损毁程度及时组织农民修复,引导和鼓励农民及时复耕;对于边远山区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非基本农田常年抛荒耕地,按照“因地制宜、宜粮则粮、宜经则经”的原则,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种植其它经济作物,提高耕地产出率;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而不发”的耕地,要采取依法收回、二次招商等各种有效措施,对已办理征用手续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建设的,由各区组织专业户或集体复耕,未办征地手续的一律照常耕种。切实制止和防治因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而造成的耕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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