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老龄办审批后,将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资金汇总并报市财政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采取直接拨付的方式将奖励资金、营运补助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支持与引导,将其作为解决“老有所养”的重要课题来抓,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二)建立公共财政激励机制。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给予安排;营运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民政局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60%,各县(市)区承担40%。同时,要进一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把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要在稳步增加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采取吸引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资办法,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局、民政局
(三)民政部门和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落实和检查指导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入住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星级评定、履行社会责任等进行考评,严格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等6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8〕15号)文件精神,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或备案。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工作委员会
(五)建设、规划部门要搞好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在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中要预留养老服务业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保障老年社会福利设施的用地需求。
责任单位: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