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状况调查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08〕3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文件精神,为积极培育一批以社会力量兴办、市场化运作为主,以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为辅的养老服务机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支持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市民政、工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兴办以及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二、政策支持主要内容
(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税费减免要认真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精神和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认真执行。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1.投资建设奖励。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在其它县区投资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的,市政府按其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
2.营运补助。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昆明市辖区内的户籍老年人连续使用床位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床每月不低于30元的营运补助;其他县区(不少于30张床位)给予不低于每床每月20元的营运补助,支持其提高入住老年人的住、养水平。
三、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