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9〕33号)
各出租汽车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粤财综〔2009〕1号)以及《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8〕34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市区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原征收标准为每车每月100元或一次性每车每年1000元)后,我市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承包费或代收代缴等费用要相应核减100元。
二、承包制的出租汽车,从2009年1月1日起,各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每车每月承包费基准价分别是:一类企业7850元,二类企业7650元,三类企业(及未评定等级类别企业)7450元。各出租汽车企业要立即停止向供车制出租汽车司机收缴公路养路费。出租汽车企业已向司机收取2009年公路养路费的,要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0日内,退还给司机。
三、根据穗价〔2008〕341号,从2008年12月1日起下调的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每车每月500元费用,其中承包制出租汽车下调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承包费调整构成表
单位:元/月.车
收费项目 基本情况 调整金额
二级维护费 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半年一次 减少25
事故损失费 减少35.83
车辆折旧费 减少28.36
企业财务费用 减少170.93
企业利润 减少254.88
车船税 国家已调整税额,由每月20元提高为每月35元 增加15
合计: 减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