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列入《方案》关闭名单的企业,且无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可享受市级奖励。
1、证照(工商营业执照、水泥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齐全,非法生产的企业;
2、未经有权部门批复,企业擅自新建的立窑;
3、2007年底前已关闭及市政府已下文明确要求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
(二)资金来源
市级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省级奖励资金,由市关闭办按照省有关要求,组织企业分批申报;有关县(市)、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省级奖励资金拨付程序按省规定办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由市关闭办提出申请,经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关闭企业。
(三)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关闭企业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享受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每拆除一座立窑,在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奖励50万元。各有关县(市)、区可视财力情况,自行确定配套奖励标准。
关闭企业每一放射源安全送储,补贴1万元送储费(送储费由受益财政承担,《方案》下发前已经关闭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
鼓励企业早日关闭,早关多奖,逾期不奖。企业在规定时间关闭,按标准给予奖励;每早1个月拆除到位、增加奖励5万元,早2个月拆除到位、增加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增加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方案》下发前已经关闭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超过规定时间关闭的企业,不予奖励。
(四)发放程序
1、逐级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属关闭工作机构申请;各有关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关闭工作机构负责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市关闭办审核。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向所属关闭工作机构提出的申请奖励资金的报告;
(2)各有关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企业关闭工作机构向市关闭办提出的申请;
(3)徐州市关闭立窑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2);
(4)水泥立窑项目申报时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水泥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提供原件备查)。
2、核发先期奖励资金。市关闭办对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合格,且经市关闭办确认停产断电后,在“徐州市关闭立窑奖励资金申请表(一)”上签字盖章,可先期付给企业30%的奖励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和设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