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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配套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配套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配套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
配套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徐州市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关闭步骤、验收程序和奖励资金发放办法,规范关闭程序,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积极性,确保如期完成关闭任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闭步骤

  在《方案》规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实施关闭,具体步骤如下:

  (一)下达关停通知。各有关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企业关闭工作机构应依据《方案》的要求,在关闭期限2个月前向拟关闭企业下达关停通知书,督促企业按关闭时限,制订关闭方案,倒排工作进度,有条不紊地推进停产、关闭工作。

  (二)停止生产供电。立窑停产后,企业应向所属关闭机构报告,由所属关闭机构牵头召集有关单位到关闭企业立窑生产现场,切断立窑生产用电,并报市关闭办确认。

  (三)拆除立窑设施。各有关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企业关闭工作机构负责督促企业做好立窑拆除、现场安全、放射源送储及影像资料留存等工作(应保留立窑拆除前、完全拆除后两个时间点从相同角度及参照物拍摄的影像资料),协调解决拆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将立窑拆除到位。

  (四)逾期强制执行。逾期仍未拆除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一周之内强制断电,一月之内强制拆除。

  对照《方案》关闭批次及时间要求,主动提前关闭的企业,应向所属关闭工作机构报告,并按上述程序实施。

  二、验收程序

  《方案》中规定范围内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按照时间要求拆除立窑,依法收回排污许可证,撤回水泥生产许可证,收回营业执照,中断立窑水泥生产用电,放射源安全送储。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工作检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的办法进行。立窑拆除后,各有关县(市)、区及市属、部省属企业关闭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关闭办报告,由市关闭办对立窑拆除现场进行验收。立窑完全拆除、放射源安全送储、文字影像资料齐全等条件具备的视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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