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全市的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提高。但应急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应急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普及,个别单位存在认识不高、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和保障不到位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队伍
(一)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生产、流转、销售企业和单位,大型公众场所、娱乐场所和消费场所,以及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都要确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在市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按照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存在危险源或安全隐患的企业、单位,必须建立专职、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要时刻处于备战状态,保证24小时通讯通畅,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到位。
(三)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型工矿企业要有相应的应急专家队伍,建立健全风险隐患预警、评估和排查机制,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一)各基层单位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制定防火逃生类基础性应急预案;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行业特点的单位,要按照简单、细致、实用的原则,制定具有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各类应急预案。
(二)各单位要将所制定的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政府各主管部门,要将应急预案分级分类整理归档,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信息库,并对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给予必要的指导。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须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批,市级部门应急预案须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修订。制定或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进行演练,演练应急预案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