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政府,由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4. 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城市规划核心区内区属国有企业房屋资产及其附着土地的,须报市政府,经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二)处置办法
1. 申报处置房屋、土地资产的单位需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房屋、土地资产处置书面申请;
(2)房屋、土地资产处置申报表;
(3)房产证、土地证及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土地资产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4)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处置公示情况说明;
(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2. 财政、国资委、国土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房屋、土地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房屋、土地资产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3. 拟处置的房屋、土地资产的起始价,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评估价格。财政、国土部门根据这一原则对交易起始价提出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
4.财政、国资委、国土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交易起始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房屋、土地资产,采取挂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5. 国有房产一经交易,房管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交易成交书等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涉及国有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 按照“建新交旧”、“迁新交旧”原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新的房屋、土地资产后,原房屋、土地资产由政府统一调配,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7.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房产、土地出让等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并统列国有资产收益科目。房产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企业和事业单位转制成本和必要支出按照资金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