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抚政发〔2009〕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处置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的程序和办法不规范,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且影响了全市土地的开发利用和城市的整体规划。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降低城市土地收储成本,促进城市规划核心区的统一、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和责任分工
(一)市直机关、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用国有资产投资的股份制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的处置(含市属埠外资产)都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此前处置范围、程序、办法、要求等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行为是指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参股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发生变化的行为,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置换、调拨、抵押;企业、事业单位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摸清底数,统一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和股份制国有股资产摸清底数,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确保公平、公正;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和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进行监督,查处违纪案件。
二、处置程序和办法
(一)审批程序
1. 拟处置国有房屋、土地资产的单位提出房屋、土地处置申请,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2.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中,市属国有企业处置国有房屋或土地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要报市政府或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