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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号机组、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1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号机组、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1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通知
(沪价公[2009]004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7]003号)有关规定,并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外高桥第二发电厂2×90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项目(5#机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沪环保许管[2008]1347号)和《关于华能石洞口第一、第二电厂脱硫工程项目(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1#机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沪环保许管[2009]75号),经审核,同意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900MW发电机组、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1#300MW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执行脱硫加价,加价金额为每千瓦时0.015元,分别自2008年12月25日和2009年1月22日起执行。
  请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的日常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于脱硫设施无故停运或未达标运行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请市环保局和市电力公司加强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考核工作,及时汇总告知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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