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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法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在起草、审查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政府规章草案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分析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要进一步扩大政府规章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将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并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向省政府法制办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政府决定。

  三、增强政府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对《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中的计划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范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启动各项前期准备和研究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省政府法制办要适时提前介入,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过程中,要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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