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平原区内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备案证明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和市政府“与企业心连心共命运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的有关规定和我局关于印发《国土房管部门开展帮企业解难助企业发展服务年实施意见》的通知,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用地的申报,现就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建设项目位于天津市平原区内,且不压覆已探明固体矿产资源的,从2009年1月20日起可不再进行压覆流体矿产资源评估,建设单位可直接携带有关材料(见附件)到我局办理压覆流体矿产资源登记备案证明。
二、平原区建设项目压覆已探明固体矿产资源的,仍按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