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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交通环境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P 公路
公路三级以上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的独立隧道;主桥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三级以下等级公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二)和(三)
S 水运
1、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 
2、干散货、件杂、多用途码头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000吨级以上;沿海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流通道、天然渔场
3、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港口:单个泊位3000吨级以上;沿海港口:单个泊位3万吨级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4、客运滚装码头年客流量20万人次以上;年通过能力10万台(辆)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5、铁路轮渡码头全部// 
6、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航道工程;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流通道、天然渔场
7、航电枢纽工程全部// 
8、中心渔港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流通道、天然渔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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