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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修复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同时提交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监理招标时,应将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的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在招标文件中列入相应的费用科目。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工程环境监理工程师,重大交通建设项目每个驻地办应配备一名专职的工程环境监理工程师,按照环保法规、批准的环评报告书、施工图环境保护要求的内容认真履行环境监理职责,并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试运营前1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保设施试运行申请;在竣工验收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后评估文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章。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专项环境后评估,评估费用在建设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活动中给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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