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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有利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交通项目建设同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设计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见附件: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要求编制填报所需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九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积极探索并加快推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招投标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十条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涉及水土保持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一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实施环境评价过程中应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公众参与调查,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设单位应接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问询,采纳公众提出的环境保护合理意见和建议,或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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