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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交〔2009〕3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厅建管处联系。

浙江省交通厅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原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 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注重建设项目环境绿化美化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
  第四条 新建交通建设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归口管理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省交通厅设置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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