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
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卫〔2009〕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管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就医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县(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水平、医德医风和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
第五条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各市、县的报销范围;对省内其他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本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作为市、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