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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最大限度地削减行政许可项目,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精简,并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时限进行了压缩。经过认真研究,市政府决定保留36个市级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125项。现将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

  对本次公布的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许可行为,细化行政许可流程,压缩许可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落到实处。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七日

  附件:廊坊市本级行政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单位序号

单位

名称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 注

1

粮食局

1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

 

2

执法局

1

户外广告设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

临时占道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3

林业局

1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审核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

征占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

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标签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4

广播局

1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5

人防办

1

防空地下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3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批准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单位序号

单位

名称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 注

6

地震局

1

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7

环保局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

排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8

农业局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

植物检疫登记证审批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3

产地及调用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

 

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9

计生委

1

再生育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10

教育局

1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2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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