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是测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考评单位的工作作风、履行职能、服务质量、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测评。测评实行减分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测评单位属地的有关部门发放测评票,被测评对象的综合得分,按照满分为10分的相应比例折算成实际得分,计入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总分。
第四部分是局党组综合评定,满分为10分。
第五部分是加分。本年度获国家和省、市、区、县(市)党委、政府奖励的分别加5、3、2、1分;获国家和省、市部门奖励的加3、2、1分。相同的项目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值,奖励加分上限为五分。
四、参加范围
市属各区、县(市)物价局、林业地区物价局。
五、考核及奖励办法
1、考核工作按照区、县(市)和林业地区三个层面分别进行考核。
2、具体考核方法:首先各单位进行年终自检自查,并将本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在11月30日前报市局目标办,在此基础上由市局目标办进行考核。考核分五步进行:一是主要职能工作目标考核,由市局各处室根据各单位日常工作情况按季度对各参评单位的工作目标推进及完成情况打分,此项基本分数为60分,具体项目分数详见《哈尔滨市物价系统2009年主要职能目标考核表》。二是重点工作考核,市局统一从各区、县(市)、林业地区物价局抽调人员,组成重点工作考核小组,分层次进行集体认定,各考核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担任,按照《哈尔滨市物价系统2009年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表》的要求,对各参评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此项满分为40分。三是有关部门测评,此项测评分数最高10分,由领导小组选择15家与价格工作有关联的部门为测评单位,按照评议得分进行折算。四是局党组综合评定,此项满分为10分。五是先进获奖加分,奖励加分上限为五分。将以上五项得分相加,即得出参评单位的目标考核实际分数。各考核单位得分在100分(不含100分)以下的为目标考核不达标单位;得分在100分(含100分)至110分(不含110分)的为目标考核达标单位;得分在110分(含110分)以上的为目标考核超标单位,在超标单位中根据考核情况由领导小组认定,按一定比例确定为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各单位当年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或领导受处分、行风建设排名靠后、被有关部门通报的,原则上按降一档次考核,对考核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未达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