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企业)协议(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设立公司的章程(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各1份)及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企业成立的批文(复印件1份);
(9)各方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方提供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1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复印件1份);
(13)最近5年参加过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企业盖章,法人签字);
(2)股东大会对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决议(原件1份);
(3)原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4)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原件各4份);
(5)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B股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的方式,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须提交上列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4)项材料外,还须提交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的方式,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除报送上列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4)项材料外,还须报送如下材料:
(1)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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