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联原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复印件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发起人最近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上列材料中,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交的材料除应提交外文本外,还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提交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但以中文本为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至少一个投资者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中国发起人应该提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国发起人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住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注册地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3)招股说明书(原件1份)。
2.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2)原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稿并由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公司章程(原件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批准证书(正本1份及副本2)、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原件各1份)及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9)各方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方提供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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