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深贸工资字〔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一、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作如下修改:
(一)在“一、行政许可内容”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含并购设立)。
(二)在“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九)《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
九条;
(十)《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第
二条。
(三)在“五、申请材料”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五)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1.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属于新设立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股份制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2)发起人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3)发起人签订的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协议和公司章程(原件各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各方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方提供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5)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