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2009年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通知
(深府办〔2009〕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执行2009年市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的通知》(深府办〔2008〕124号)精神,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把保增长作为全局工作首要任务的要求,切实集中有限财力扩投资、促消费、保增长,现就进一步严格2009年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出国(境)、会议、招待等一般性行政经费支出。
二、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刊登广告和举办非公益性宣传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境外媒体刊登广告和举办各类宣传活动。
三、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赴外地考察、学习、调研和课题研究等活动,确需开展相关活动的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绩效,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
四、严格控制论坛、庆典、表彰、评比等活动,此类活动事先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安排经费的,市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临时工,切实加强临时工经费来源渠道和开支标准管理。
六、严禁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报废和更新机动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严禁超标准购置办公设备;非专业需要,严禁购置高档音像、摄影、摄像等电子器材设备。
七、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装修办公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已装修的办公场所原则上8年内不允许重新装修。
八、未经市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动用财政资金开展对外资助、合作、投资等活动;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贷款、担保等举债活动。
九、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91号)的规定,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