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
  各单位基建项目的实施程度,各项规费、税费的交纳和减免,工程的招投标,安装设备的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的质量监督,工程单项验收等,均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及地方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执行。凡已被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在办理完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手续后,应向省局上报开工请示,经省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经省局批复的基建项目,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地点改变、总图布局变化、功能改变、建设标准改变、面积改变、概算调增或大幅调减等),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经批准方可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并进行完各项专项审计和验收后,应向省局上报完工验收请示,由省局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完工验收。未实施完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入固定资产帐,不得使用。
  五、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办公楼建设、装修标准和资金管理。
  基建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年 2250号)的规定执行。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设区市级机关不得超过28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200元/平方米。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随意调整。
  检验检测用房项目参照此标准,特殊性质用房可作适当调整。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严格控制负债建设,确保项目开工三年内还清债务。项目投资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不得贪大求洋,盲目攀比。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省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六、认真追究,全面清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按照《江西省质量技术技术监督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赣质技监局发[2003]73号)要求,对2006年以来开工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省局已批复且已完工使用的基建项目,向省局报送竣工项目档案;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在建和装修的基建等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向省局报告基建进度及建设情况;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基建等项目,向省局做出专项报告,并将竣工项目的档案上报省局。竣工项目档案主要内容是:项目总结一份,竣工图一套,各种审批文件汇编一套。今后凡发现基建项目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内容和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以及其他查证有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要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重要性,组织好本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的书面材料于2009年3月底前,由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属单位汇总本辖区情况后,报送省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