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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区、县土地整理单位拟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上述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形成后,统一报市国土房管局汇总。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汇总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要求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在每年11月中旬,将本区、县下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的汇总和编制工作。
  第九条 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报批:
  (一)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拟定,按批次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和下达。
  (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区、县土地整理单位拟定,按批次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三)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的报批文件包括:申请报告、申请项目明细表、申请项目宗地范围示意图等。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办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各项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原申请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同意的,由原批准机关另行下达计划。
  年度内未实施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下一年度拟重新实施的,原申请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向原批准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土地整理单位实施。委托整理的,经被委托单位申请,市土地整理中心按照项目委托方式向被委托单位下达土地整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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