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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四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和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规模和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的具体安排。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是指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对年度内拟实施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作出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管理工作。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编制,应当遵循控制增量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由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土地整理储备计划两部分组成,按照年度编制。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相关整理单位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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