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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津党发〔2009〕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津政发〔2009〕8号),进一步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支持企业发展,实现政府服务大提速,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按照“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制定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
  一、取消合并审批事项
  继续清理、减少和合并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宏观把住,微观放开,给项目单位充分的自主权,简化职能部门内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一)取消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审批和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
  (二)将14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合并为6项。包括:1.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用审批合并为土地征转审批;2.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或入股审批合并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审批;3.将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并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4.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置入海排污口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5.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6.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入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与要求。
  二、减少审批环节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将部分规划审批许可事项分别并行办理,实行同步申请、同步受理、同步审核、同步发证。
  (一)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可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并行办理。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可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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