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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建立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会商机制。由盟发改委牵头,盟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组成的盟落实新增中央政府投资政策会商工作组要加强沟通协作,统筹配置资源,协商解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就重大事项向行署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措施。会商工作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视具体情况和紧急程度由工作组成员临时提出召开。会商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盟监察局进行跟踪落实。
  二、及时转发计划,确保足额配套
  (四)加快计划转发和下达进度。盟发改委在接到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后,自收文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完毕投资计划的转发下达工作,转发计划抄送盟财政局,同时抄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五)统筹安排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103号)要求,制定我盟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方案,确定盟级安排配套资金的原则、比例和额度。盟财政局接到发改部门送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相关预算,国库在5个工作内完成资金调拨;各旗县市(区)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所承诺的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单位要集中财力全力搞好配套,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银行要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快审贷,改进服务,努力保障项目建设需要。
  三、严格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
  (六)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旗县市(区)及盟直部门关于拉动内需的项目,由旗县市(区)及盟直部门筛选后申报到盟发改委、财政局,由盟落实新增中央政府投资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择优选择安排项目。要正确处理好提高效率和严格管理的关系,项目实施要认真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防新增投资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严防用于寓两高寓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行业和楼堂馆所项目;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
  (七)全力加快建设进度。各旗县市(区)、盟直各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全力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环保、用地等各项建设条件,特别是要落实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中的各类资金,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带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最大限度地发挥新增中央投资的拉动作用。要及时将新增投资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不能形成寓半拉子寓工程。要在努力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资强度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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