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府法制机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队伍建设得到一定的加强。各地政府法制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自身优势,在处理矛盾纠纷、行政决策、涉法事务中,能够积极为政府出谋划策、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了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多伦县政府对外签订的行政、民事合同全部经法制机构审核;乌拉盖管理区法制办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涉法信访案件,很多疑难案件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解决。部分旗县市区领导比较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苏尼特左旗、太仆寺旗、东乌旗、西乌旗设立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锡林浩特市、正镶白旗、正蓝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镶黄旗均由政府副秘书长或者政府办副主任兼职法制办主任。各旗县市行政复议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并能足额拨付。盟直部门中,公安局设了专职的法制机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8年,各地、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相对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
(一)有的地区、部门领导的依法行政观念还不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认为依法行政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正常工作的开展,对上级布置的依法行政工作只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当中去。致使一个地区、部门的整体依法行政工作受到影响。特别是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和服务项目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由于领导不重视,部分地区和部门工作进展缓慢或者没有开展,影响了全盟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二)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有的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在办案程序、实体内容、文书规范和案卷装订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大部分行政许可案卷没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示范文书》标准进行规范。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在考核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情况:一是有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把关或对法制机构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二是有的旗县政府或盟直部门没有将规范性文件报行署备案,有的不在规定时限内备案。三是一些工作人员不善于正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准确定义,致使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普通文件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与其自身所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各地政府法制机构均为内设机构,近一半旗县没有设立专门法制机构,大部分盟直部门没有专职法制机构。部分旗县法制机构还承担着应急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有的甚至承担本地区的信访工作。政府法制专职人员相对较少。个别地区和部门法制机构人员配备不足,难以适应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