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履行
《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和厅属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法履行
《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水文工作。一要积极推行双重管理体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领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二要组织编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站网的统一建设和管理,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三要按照
《条例》规定,落实水文站网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经费和运行管理经费。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要争取政府支持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四要加强水文监测工作,为防汛减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等公共服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五要及时编制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等水质监测通报、简报等,做好水文情报预报向社会统一发布工作;六要依法做好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管理与使用审查以及基本水文监测资料的公开,加强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资质管理;七要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
《条例》的各种行为,特别要查处非法设置的水文站,维护好水文管理秩序,切实保护好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
三、采取切实措施将
《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和厅属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将
《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的要求,全面部署,精心安排,抓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自觉接受领导,加大水文工作行政推动力度。要加强系统内外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配合,按照
《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江苏水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