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水文条例》的通知
各市水利(务)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厅属工程管理单位:
《
江苏省水文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9年1月18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3月22日起施行。现就做好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水文事业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期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条例》对水文管理体制、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和使用以及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并设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和厅属工程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将
《条例》的学习贯彻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水文、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学习
《条例》。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领会
《条例》精神实质,准确把握
《条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的各项职责。同时,要结合“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和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向社会的宣传力度,努力使全社会更多地了解水文工作,关心和支持水文工作,为
《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