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对12342城管特服热线和城管执法网站转办的群众检举、控告和投诉、举报,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严肃查处、及时反馈。
对于不属于市城管执法督察工作范围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举报,督察机构应及时退回举报人(投诉人)或12342城管特服热线、城管执法网站。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应当场予以纠正:
(一)不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二)队容风纪不整;
(三)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举止不雅、有失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四)着制式服装进入餐馆、市场、商场、娱乐场所消费;
(五)刁难、侮辱、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六)故意损毁当事人财务的;
(七)其他违反队容风纪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违规使用执法车辆和执法标志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扣留: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车辆、车牌或者挪用、转借执法车牌证的;
(二)私自喷涂执法车辆外观标志以及伪造、涂改执法车牌证的;
(三)违反规定私自购买并使用制式服装或标志的;
(四)将制式服装和标志转借或赠予非城管执法人员的;
(五)其它违反执法车辆及执法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扣留违规车辆和标志时,应分别填写现场处置记录和统一印制的扣留凭证。
第二十六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督察人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可将其带离现场:
(一)正在发生的、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的;
(三)事态的发展有可能危及城管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其他有必要带离现场的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城管执法人员,督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及时将督察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督察大队发现城管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时,应当予以纠正;对越权执法者,应当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