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它违规违纪的督察情况。
第十一条 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的专职督察人员,应及时落实市城管执法督察大队转办的相关事项,并将办理结果报本局(支队)和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
第十二条 督察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城管执法机关和城管执法人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现场督察是指城管执法督察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随队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随机督察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一般应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批准,由督察长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必须携带督察证件。明察时必须着制式服装,暗访时应当着便装,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在现场督察中,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进行取证。
第十八条 被督察对象所在的单位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督察人员有权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取证或提取。
第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要掌握全市城管执法系统重大城管执法活动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作出督察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可以根据城管执法督察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督察。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可以采取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规情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