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和监督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规。
第三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全市各级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市城管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负责全市城管执法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城管执法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督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负责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拟定全市城管执法系统督察工作规划、工作制度等;
(二)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局发布的有关城管执法督察工作决定;
(三)定期听取市城管执法督察大队的工作汇报;
(四)负责全市城管执法督察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完成市城管执法局赋予的其他督察任务。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督察长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安排全市城管执法督察工作。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办公会报告一次全市城管执法督察工作。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应随时向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报告。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负责对各级城管执法队伍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着装及仪容仪表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情况;
(三)配用设施、车辆及标志、标识、证件使用情况;
(四)查处假城管执法车辆、假城管执法人员、假城管执法标识;
(五)执法人员刁难、侮辱、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六)执法人员故意损毁当事人财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