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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和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一)制服、便服混穿或佩戴标志不全、衣帽不正、形象不佳的,应当场予以纠正;
  (二)工作时间以外着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以及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洗浴场所)门前的,督察人员应当场纠正并可依据执法车牌号发出《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说明情况;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接受督察人员现场督察的,责令现场停止执法,摘除或收缴执法标志,并通知所在单位领导到现场协助查处。
  (四)执法人员的私家车上喷涂“城管执法”字样或放置“城管执法”标识的,督察人员应当场纠正或暂扣假冒车辆,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协助处理。
  (五)执法人员刁难、侮辱、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或有其他执法不文明行为的,督察人员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领导。
  (六)执法人员故意损毁当事人财务的,督察人员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认为本级或下级城管执法人员违反纪律需要停止执法、吊销执法证件,或给予降职、撤职及其它纪律处分的,可以提出建议。
  第八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第九条 督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城管执法业务知识;
  (三)具有三年以上城管执法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爱城管执法督察工作;
  (四)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者。
  第十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佩戴督察标志和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由市城管执法局制定。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调离督察岗位时,应将督察证件交回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管执法督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执法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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