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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和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和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城管发〔2009〕14号)


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
  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市城管发〔2006〕28号)作了补充和修改,已经2009年2月6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全市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规,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成立督察委员会,负责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督察工作。督察委员会下设督察大队,负责对全市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应设专职督察人员(或纠风专干)1-2人,具体负责纠风工作和处理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转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督察长由市执法局纪委书记担任,副督察长由市执法局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市执法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对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市城管执法人员是指西安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各支队及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履行城管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的专职督察人员,对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转办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报告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发现本级或下级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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