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和省垂直管理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考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选配,实行异地交流。
面试时间为4月24日-27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用人单位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计划录用人数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我市同级机关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面试的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单位同一职位中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因弃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体检考察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一)体检
全市公务员考录的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和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封闭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