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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事局关于2009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事局关于2009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字〔2009〕9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务员队伍整体结构,更好地适应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9〕6号),今年继续为我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为确保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条件
  报考人员须具备公务员法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件,并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3年2月18日至1991年2月18日期间出生)。
  (二)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2008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在我省县级及以下机关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的县级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
  除因职位特殊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外,全市各级招考机关不得对报考人员的学历性质、地域、户籍等方面加以限制。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和报名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录用计划
  各县(市)区、各部门考录公务员,必须在行政编制定员内、按照市统一下达的录用计划进行(具体录用计划附后)。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简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录用计划和本通知规定,制定本地区招考工作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专业性较强的招考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对报考人员作出所学专业方面的报考限制。报考专业条件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并对是否允许相近专业人员报考作出规定。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部门或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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