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购药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食药监办〔2009〕6号)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毛集工作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机关各科室: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购药款暂行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购药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消费者凡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购买了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假劣药品(拆封或整瓶、盒销售),一个月内携带所购药品票据、病历原件及其复印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后,按本办法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第二条 先行退付购买假劣药品范围
消费者购买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
1.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药品;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消批准文号的药品;
3.假冒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的药品;
4.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限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第三条 先行退付条件
消费者投诉购买到假劣药品并要求先行退付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提供其所购买药品的销售发票原件,发票中应写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生产批号、数量、金额、售出时间并盖有其零售药店印章;
2.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提供其医疗机构的病历或处方笺,并加盖执业医师的印章或签名,病历和处方笺中必须写明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的收据或发票;
3.提供无污染的药品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4.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名称及详细地址;
5.消费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应提供其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