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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三、明确办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交办。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市代表建议通过政府内部办公网络交办,市政协提案通过市政协外网交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进行核实,逐件登记。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要说明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室及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二)办理期限。对会议期间提出的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须在3月20日前办理完毕;对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须在4月16日前答复完毕,其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提案应在2月28日前办理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分办会办。对于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和委员;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联系会办单位,协商研究解决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办法。会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做好意见汇总和答复工作。
  (四)书面答复。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市民主党派、工商联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各承办单位应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将书面办理意见通过政府内网报市政府督查室。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规定格式(附件一、二)向代表、委员寄送书面答复函,附答复意见反馈表(附件三、四)。市代表建议答复须同时抄报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答复须同时抄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名代表建议,承办单位须向所有联名代表寄送答复意见;政协委员联名提案,承办单位须将答复意见寄送第一提案人。书面答复寄出后应及时回访,确认代表、委员是否顺利查收,并根据代表、委员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五)网上答复。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均须按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规定通过市人大、政协办公网络和市政府政务内网网上答复。
  (六)面复。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提案及市领导有明确批示和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须逐件面复。其他建议、提案也应尽量做到先沟通后答复,答复之后再沟通,主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当面答复代表、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填写当面答复表,并请代表或委员填写反馈意见。
  (七)续复。承办单位对于今年或往年答复代表、委员所提问题正在落实或者承诺要解决的,应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告知代表、委员;如未能兑现,则应及时告知,做好解释工作。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作出补充答复。
  (八)统计。各承办单位在报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有关答复函的右上角,根据答复实际情况标注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解决的程度。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采纳或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拟解决的,用“B”标明;因目前条件限制需留待以后解决或参考的,用“C”标明;不可行或不能解决的,用“D”标明。对于答复内容可以对外公开的,请在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答复意见右上角注明“答复可以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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