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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闽劳社文〔2009〕1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劳动权益,平衡社会利益,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保证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劳动保障厅与省财政厅于2008年12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经费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43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劳力字【1992】53号)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发展的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开支范围包括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仲裁办案经费、仲裁庭建设和仲裁专业设备购置经费、劳动合同鉴证费。

  1.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包括: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资料费、宣传教育费、培训费、表彰奖励费、案例研讨会务费、调研费等;

  2.仲裁办案经费包括:兼职仲裁员办案报酬,证人误工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仲裁文书、表册印制、送达费;聘请书记员、司机等辅助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

  3.仲裁庭建设和仲裁专业设备购置经费主要包括:仲裁庭硬件、软件建设费;办案专用交通工具费、仲裁庭审专用设备费、仲裁专用档案设备费等。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的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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