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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

  (一)召开选举会议;
  (二)设立流动票箱;
  (三)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集中投票并书面上报投票结果。
  第二十条 参加投票的律师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另选他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举小组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所律师代为投票,委托书应使用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制作的统一格式,并需明确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律师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员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各选区选举结果后7日内依据代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协会网站向全市律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公示期满后7日内,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向当选的代表发确认函,并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向全市律师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过程中,当选者本人或受其指使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由北京市律师协会撤销其当选资格,并由选区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或受托人,妨害其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或受托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销当选资格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通过群发短信或者其他手段造谣诽谤、诋毁他人、虚假承诺或散布不良信息,干扰和破坏选举的。
  第二十五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区、原选举小组的律师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辞去代表职务或调离北京律师行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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